病历应遵循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原件等。
病历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出医生任现职期间诊治疑难病症、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以及从事本专业日常工作的水平,特别是作为上级医师时的查房分析。
病历必须有真实性,即必须是医院病案室提供的原件,不得对原病历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严禁杜撰或编造病历。
对于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卫生所、门诊部、诊所等,可不提供病历,但在专业答辩时需进行病案分析。
以上为麻醉学副高评审病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