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书证不是其本人所写的,法官会进行相应的调查和质证。
首先,法官可能会要求原告提供这些书证的来源和真实性证明。如果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书证的真实性,法官可能会认定这些书证缺乏证明力。
其次,法官可能会对被告提出的质疑进行调查和验证,例如通过鉴定、勘验等方式确定书证的真实性。如果经过调查和验证,发现这些书证确实是原告本人所写,法官会根据证据量判定胜负。
最后,如果无法明确证明书证的真实性,法官可能会对其证明力进行适当削弱,但不会将其彻底排除在证据之外。
在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除了证据之外,法官还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案情的背景、证人证言、法律规定等,综合判断后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