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磋商答疑到开标间隔的时间至少为2个工作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给供应商充分的时间来消化和理解磋商答疑的结果,并对自己的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同时,也给采购人充分的时间来审查和评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