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市调整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规定:2015年1月1日前进行初始登记的住宅物业,仍按照原标准即购房款的2%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15年1月1日后进行初始登记的住宅物业按以下标准交存:属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为150元/平方米;属不带电梯的多层商品房为100元/平方米;属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100元/平方米;属不带电梯的多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7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