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立的单独创办的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合作创办的民办学校,可继续保留;个人组织、社会组织创办的民办学校具有独立办学资质的需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民转公整改,如一直在使用公办校名和简称的责令清理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