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是除了民商事合作之外,将来还必须加快考虑刑事司法合作问题,保障大湾区民商事合作的良性发展。
这里的障碍仍然在于国家观念的问题,“两制”被过分放大,国际原则被过分强调,导致刑事司法出现零合作。
因此,如果想要促进两地的民商事进一步合作,刑事司法协助也必须加快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