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建议,明确前科消灭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前科不必然消灭,而是要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时效性、服刑期间及服刑完毕之后一定时期内的表现等因素,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消灭。
“当前,应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在前科消灭制度完善前,以前科封存制度作为过渡。并逐步废除前科对于前科人员家属的职业限制,前科消灭或封存的法律效果应同时及于前科人员亲属。”朱征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