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对违规垂钓行为的处罚措施。在禁止垂钓区域垂钓,渔政执法人员将没收渔获物,并可以对垂钓者处200元罚款,这是最轻微的处罚。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强调“禁用渔具”不得进入禁渔区。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作了专门规范,第一次把“长江禁捕”写入《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这在全国也是首次,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规定部分禁止垂钓水域,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禁止垂钓。
三是规定“禁用渔具”不再含鱼鹰。在“禁用渔具”目录中删除“鱼鹰”。以往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鱼,可构成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现在“鱼鹰”不再属于“禁用渔具”,也就不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