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地区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那么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那么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计算也有相应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