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 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