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分立的五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这五种权力互相独立,互不干涉,互不影响。
1906年,孙中山在《与(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等的谈话》中第一次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共和制度。他认为中国从前实行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流弊很大,而西方各国所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也不太完善,因此,提出采取西洋各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宪法的长处,并融入中国古代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的优点,而创立了以五权分立概念为核心理念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