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退休教师补发教龄工资从2009年起开始执行。教龄工资是指在教职工受聘期间,因其长期有效工作、服务教育事业,而按照规定享受的特殊福利津贴。
2009年以前,教师补发教龄工资的规定并未明确,因此,2009年以后,教师补发教龄工资才正式被纳入国家财政支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