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凭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明,依法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