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谁,包括社会热点人物,都具有肖像权。但为报道时事新闻发布他人的照片不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违法行为,为报道时事新闻发布他人的照片,不具有营利性,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