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6.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