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质押人通过质押取得债权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即可优先受偿。
如果质押的是同一物品的多个债权,这些债权的先后顺序应当根据质押时债权的先后顺序确定。
如若出现拍卖所得不足以全部偿还该物品全部债欠的情况,先质押的优先得到清偿,后质押的则按照质押时间顺序优先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