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励金;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地方政府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享受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励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对拟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