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招标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邀请招标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 采购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采购
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竞争性磋商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4.按照招标投标
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