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伤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5% 确定,大概每天 20 元。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食宿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具体标准由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在停工留薪期间,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离职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 10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