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