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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时间:2025-04-09 10:13:49
答案

  1.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申请认定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2年以上,且至少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运营机构应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孵化场地面积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或从申请认定时起仍有至少2年的有效租期;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原则上在同一县域(含区、县级市)范围内;孵化场地须完成消防验收。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等,下同)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

7.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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