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的标准包括以下十条:
1.具有本地户籍且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
2.无法提供家庭住址、无固定电话或无法正常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的家庭;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4.患有严重疾病(含自费药品和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的老年人或者残疾人;
5.依靠本人或者家庭供养的未成年人;
6.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费的残疾人或者老年人;
7.在读各类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8.无固定职业或者在非正规组织从事劳动的人员;
9.在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10.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